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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73民终312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终31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581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58171号民事裁定,裁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周初慧的被控侵权行为系通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拥有并管理的淘宝网店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并通过快递方式将被控侵权产品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故该收货地址为被控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

另外,本案的侵权行为系通过网络及快递物流两部分完成,该类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信息设备所在地,上诉人查询得知,因涉案网站采用CDN技术,侵权网站的IP地址对应的服务器所在地即为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诉人认为以上两点可以证明上海市浦东新区为本案侵权行为地,原审法院应当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该条规定,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除了大量侵权商品的储藏地以及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的所在地外,仅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可以作为管辖依据,而不再依据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

本案中,上诉人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网络销售收货地即浦东新区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浦东新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上诉人认为因采用CDN技术,侵权网站的IP地址对应的服务器所在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浦东新区为侵权行为实施地。

本院认为,通过CDN技术自动分配的服务器仅缓存了来源于内容提供商服务器的数据,并非淘宝网站本身的服务器,故无法认定浦东新区系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地。

原审法院认定对此案无管辖权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钱光文代理审判员  朱宇明代理审判员  朱 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凌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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