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初197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彭浦新村91号119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公稳,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城区真功夫豆浆快餐店,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泰山南路贵诚集团薛城邻里中心A区一层北区北门。
经营者:王伟,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兴伟,枣庄高新众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克良,枣庄高新众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城区真功夫豆浆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立案。
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