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初145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德馨物资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地址为渭南市临渭区站北路西段38号。
法定代表人:薛瑞娟,女,汉族,1981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北段五号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男,汉族,1981年4月28日出生,系薛瑞娟之夫。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渭南德馨物资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