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初181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路、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港闸区建明酒类批发部,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经营者:陈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恒华,南通市通州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港闸区建明酒类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