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699号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辉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鸿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清市龙江震宇卫浴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清市龙江街道倪埔村、松峰村、霞楼村福清市康成实业有限公司9号厂房一层。
经营者:张祖文,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清市龙江震宇卫浴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