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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南通北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6民初174号
案件名称17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南通北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南通北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初174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马广路,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金钟仁,董事长。

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南通北阁店,住所地南通市。

负责人:陈静阳,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绍平,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江苏���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南通北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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