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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德生食品厂、广州康赢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民终978号
案件名称汕头市德生食品厂、广州康赢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汕头市德生食品厂,广州康赢食品有限公司,麦德龙物业管理(成都青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终97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汕头市德生食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中三合路旁。

法定代表人:高炮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万军,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康赢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朝阳第五经济合作社工业区自编D区4幢。

法定代表人:崔景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海亮,男,汉族,1978年2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安陆市,系广州康赢食品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升,北京国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麦德龙物业管理(成都青羊)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三段外侧与清江中路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李倩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升,北京国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汕头市德生食品厂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康赢食品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麦德龙物业管理(成都青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2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汕头市德生食品厂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汕头市德生食品厂提出的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汕头市德生食品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上诉人汕头市德生食品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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