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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市大米协会与河北民夫果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黑01民初293号
案件名称五常市大米协会与河北民夫果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五常市大米协会,河北民夫果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初293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

法定代表人:张汝辉,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民夫果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曲周县。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河北民夫果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五常市大米协会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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