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1297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623207P。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渝中区华宣阁文化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支路64号9-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3601417445。
经营者:丁维华,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渝中区华宣阁文化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渝中区华宣阁文化用品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