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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朱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06民初119号
案件名称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朱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朱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民初119号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河滨路302号。

法定代表人:宁中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安,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XX龙,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朱硕,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

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崔晓光审判员  范向阳审判员  李向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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