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5民初3867号原告:广州市大众搬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街口街河滨南路8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严岳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丽莉,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老大众搬运服务部,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迎宾路上滘路段68号东海花园会所311。
法定代表人:谢金珍。
被告:谢金珍,女,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
原告广州市大众搬屋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搬屋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老大众搬运服务部(以下简称老大众搬运服务部)、谢金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大众搬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温丽莉到庭参加诉讼。
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众搬屋公司诉称:原告是第11463395号、第7328345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主要经营范围为装卸搬运,包括居民搬家、企事业搬迁、商品配送等搬家运输服务。
经过多年的经营,不断提高服务品质,投入大量资本管理维护自身商誉,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原告的注册商标、名称、车辆装潢在全国搬家运输行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被告老大众搬运服务部仿冒原告的字号、商标、装潢从事装卸运输或类似行业。
首先,在其广告宣传中大量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字号、装潢。
在其网站使用“大众搬家公司”“老大众搬家公司”“大众”“老大众”等宣传标语,并附有与原告大众搬屋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相似的图形标志“老大众+”。
还在其宣传中照抄大众搬屋公司官方网站的宣传标语、证书、图片、经营地址等信息。
其所使用的运输车辆外观装潢的颜色组合、字体组合、图案组合均与大众搬屋公司特有的装潢近似,使消费者容易混淆。
被告老大众搬运服务部在百度网站付费推广,竞价词组包括“广州大众搬屋”“大众搬屋公司”等原告大众搬屋公司的字号以及与原告名称近似的词组。
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以任何形式在任何载体上使用与原告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及“”);
2.两被告停止以任何形式在任何载体上使用与原告相同或相似的字号(“大众搬屋”或“大众搬家”);
3.两被告销毁带有原告商标或字号的产品宣传标语、资料、店面招牌、车辆装潢等侵权工具;
4.两被告在“人民日报”“羊城晚报”及其“网站首页”作出承认侵权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公众误解和不良影响;
5.两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暂计为20万元;
6.两被告赔偿原告因主张合法权利所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4万元;
7.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大众搬屋公司在庭审中明确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指控被告的行为侵害其第11463395号、第732834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商标注册证,证明原告是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2.(2016)粤广海珠第20725号公证书及对应公证费发票;
3.(2016)粤广海珠第20751号公证书及对应公证费发票;
证据2-3共同证明原告官方网站样式及使用人“大众搬屋”;
4.(2016)粤广海珠第20728号公证书对应公证费发票;
5.(2016)粤广海珠第20752号公证书对应公证费发票;
证据4-5共同证明原告官方网站样式及使用人“大众搬屋”;
6.公证书对应公证费发票(2016)粤广海珠第20103号,证明被告老大众搬运服务部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事实;
7.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证明被告老大众搬运服务部的侵权事实;
8.(2015)粤广海珠第13864号公证书及对应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官方网站早期样式及内容;
9.公证书及对应公证费发票(2015)粤广海珠第20217号,证明公证内容百度搜索结果,证明老大众搬运服务部网页使用原告字号、名称作为其网页推广主题,以及其在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网站付费推广的事实;
10.“中华之最”铭牌,证明原告字号及品牌广为流传、众所周知,是行业内著名企业;
11.公证书对应公证费发票(2015)粤广海珠第13851号,公证内容是老大众搬运服务部网站,证明老大众搬运服务部使用原告商标、字号、荣誉信息、照片的事实,以及侵犯严锐忠肖像权的事实;
12.公证书对应公证费发票(2016)粤广海珠第20753号,证明公证内容是ICP备案,证明老大众搬运服务部为上述侵权网站的主办单位,且经营有两个网站且均涉及侵权;
13.公证书对应公证费发票(2016)粤广海珠第20738号;
14.公证书对应公证费发票(2016)粤广海珠第20737号,证据13-14证明公证内容是老大众搬运服务部经认证的官方微信,证明老大众搬运服务部经营的经认证的官方微信使用原告商标、字号、荣誉信息、历史业绩;
15.律师函;
16.律师函、侵权链接及送达证明(2016德恒穗律专顾字013号);
17.律师函、侵权链接及送达证明(2016德恒穗律专顾字013-2号);
18.百度回复邮件;
证据16-18共同证明原告多次向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停止为被告老大众搬运服务部提供百度推广服务等侵犯原告权利的服务;
19.(2015)粤广海珠第20222号公证书对应公证费发票,证明被告老大众搬运服务部在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处购买“百度推广”广告服务,广告内容使用原告的字号;
20.关键词:“大众搬屋广州”百度搜索结果,证据被告老大众搬运服务部在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处购买“百度推广”广告服务,广告内容使用原告的字号;
21.百度推广服务合同(合同编号:BAIDU2016SFGZ001812;BAIDU2016SFGZ001810),证明百度(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百度(中国)有限公司为“百度推广”服务的经营商,且其已知“大众搬屋”“大众搬家”是原告的字号;
22.(2016)粤广海珠第20707号公证书对应公证书发票,证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生活圈”(又名“百度直通车”“生活直通车”)广告服务的情况;
23.“百度直通车”网页打印页,证明被告老大众搬运服务部在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处购买“百度生活圈”(又名“百度直通车”“生活直通车”)广告服务;
24.(2016)粤广海珠第18238号公证书对应公证费发票;
25.(2016)粤广海珠第18239号公证书对应公证费发票;
证据24-25共同证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百度(中国)有限公司作为广告发布者提供的“百度推广”服务是收费广告服务,允许企业(广告主)在其平台上依据其提供的框架自行填写广告内容;
26.(2016)粤广海珠第18234号公证书对应公证费发票,证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付费认证服务,为被告老大众搬运服务部提供认证,增加了其侵权内容的可信度;
27.(2016)粤广海珠第18236号公证书对应公证费发票;
28.(2016)粤广海珠第18237号公证书对应公证费发票,证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付费的本地搜索服务的有关情况。
两被告没有答辩,亦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大众搬屋公司是第7328345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核定服务项目第39类,包括包裹投递、码头装卸、商品打包、拖运(截止),有效期自2013年11月28日至2023年11月27日止。
大众搬屋公司是第11463395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核定服务项目第39类,包括搬运、货运、搬迁、运输、汽车运输、物流运输、运输预订、商品打包、拖运、运载工具(车辆)出租(截止),有效期自2014年2月14日至2024年2月13日止。
该注册商标被认定为2016年度广州市著名商标。
2015年6月16日、2016年7月8日,大众搬屋公司分别申请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对网站的相关内容进行公证证据保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分别出具了(2015)粤广海珠第13864号、(2016)粤广海珠第20725号《公证书》。
其中第13864号《公证书》附件显示,网站页面标注有“广州市大众搬屋”字样及“+中華之最”组合标识。
该网站设置“首页、公司简介、新闻动态、企业动态、业务介绍、联系我们、企业荣誉”等栏目;
第20725号《公证书》附件显示,网站页面标注有“欢迎来到广州大众搬家公司│大众搬屋集团唯一官网”“广州市大众搬屋运输有限公司”“大众搬屋集团领先行业廿多年”等字样,并在多处使用“+中華之最”的组合标识。
该网站设置“首页、企业介绍、企业荣誉、服务项目、新闻资讯、行业动态、联系我们”等栏目。
在该企业的业绩展示中,包括有“白云机场及南方航空公司搬迁创神话”“大学城搬迁再立里程碑”“大众搬迁公司参与长征一号搬迁项目”“机场一夜搬迁,大众再创辉煌”等宣传图片及报道。
为此原告分别两次各支付公证费660元,有NO.08159431、NO.34602772公证费发票予以佐证。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出具的(2016)粤广海珠第20751号《公证书》记载,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主办单位“广州市大众搬屋运输有限公司”,结果显示网站首页网址为www.dazhongbanwu.com。
原告为此支付公证费660元,有NO.34602678公证费发票予以佐证。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出具的(2016)粤广海珠第20728号《公证书》记载,大众搬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温丽莉于2016年7月8日在该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处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一、运行网页浏览器,在菜单栏点击“工具”,在弹出菜单选中删除浏览的历史记录,弹出窗口;
在弹出窗口点击“删除”。
二、在网页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dzbanjiagw.com,弹出网页。
三、在弹出网页点击“新闻资讯”,弹出网页。
该《公证书》附件显示,www.dzbanjiagw.com网站页面标注有“欢迎来到广州大众搬家公司│大众搬屋集团唯一官网”“广州市大众搬屋运输有限公司”“大众搬屋集团领先行业廿多年”等字样,并在多处使用“+中華之最”的组合标识。
该网站分为“首页、企业介绍、企业荣誉、服务项目、新闻资讯、行业动态、联系我们”等栏目。
为此原告支付公证费660元,有NO.34602775公证费发票予以佐证。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出具的(2016)粤广海珠第20752号《公证书》记载,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主办单位“广州市大众搬家有限公司”,结果显示网站首页网址为www.gzdzbjgw.com。
原告为此支付公证费660元,有NO.34602694公证费发票予以佐证。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出具的(2015)粤广海珠第20217号、第20222号《公证书》记载,2015年8月26日,大众搬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腾辉在该处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该处计算机进行公证证据保全。
该公证书附件显示,在百度搜索页面输入进行搜索,结果显示网站名称为“广州市番禺区老大众搬运服务部”,已获得百度信誉Ⅴ等级评定,标题包含有“广州市大众搬屋集团”“大众搬家”“大众搬家公司”等字样。
为此原告支付公证费660元,有NO.05585429公证费发票予以佐证。
在百度搜索页面输入“广州大众搬屋”进行搜索,结果显示包括有网站的信息。
原告为此支付公证费660元,有NO.06610786公证费发票予以佐证。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出具的(2015)粤广海珠第13851号《公证书》记载,2015年6月16日,大众搬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腾辉在该处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该处计算机进行公证证据保全。
该公证书附件显示,网站标有“”“”标识及“搬屋官方网站”“老大众搬家”“曾成功一夜之间搬走白云机场、广东电视台,搬迁长征三号运载火箭、神州五号飞船等”字样,该网站设置“首页、公司介绍、服务项目、新闻中心、服务流程、搬家案例、客户问答、联系我们”等栏目。
为此原告支付公证费660元,有NO.09289751公证费发票予以佐证。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出具的(2016)粤广海珠第20753号《公证书》记载,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主办单位“广州市番禺区老大众搬运服务部”,结果显示网站首页网址为www.gzdazhongbj888.com及www.ldzby.com。
原告为此支付公证费660元,有NO.34602695公证费发票予以佐证。
2016年6月28日、7月8日,大众搬屋公司分别三次申请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进行公证证据保全。
该公证处分别出具了(2016)粤广海珠第20103号、第20738号、第20738号《公证书》。
公证书所附手机截图显示,名称为“广州老大众搬家”的微信公众号使用的头像为“”,“功能介绍”的内容为“广州搬家公司,广州大众搬家,创办早,规模大,信誉好,公司免费电话:400-856-8828,搬迁热线:020-85854128,大众搬家官方网址,只此一家,别无分店,认准老字号大众搬家公司。
”认证详情显示企业名称为“广州市番禺区老大众搬运服务部”,企业成立时间2012年10月16日,认证时间2015年9月10日。
该公众号的历史消息显示,多处使用了“”“”等标识进行宣传,在其展示的运输车辆的车厢侧面,印有“”标识。
并对外宣传“曾成功一夜之间搬走白云机场、广东电视台、搬迁长征三号运载火箭、神州五号飞船等。
”为此原告分别三次各支付公证费660元,有NO.34602805、NO.34602660、NO.34602661公证费发票予以佐证。
2016年5月19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番禺分局对被告老大众搬运服务部作出“穗番工商处字[2016]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包括“经查明,当事人从2013年10月23日起,通过互联网找人为其开设了网站(网站名:老大众搬屋官方网站),并通过该网站对外发布广告,宣传‘广州市老大众搬家公司成立于1990年’‘2004年8月优质地搬运白云机场,48吨飞机牵引车……’‘2005年6月又成功的搬运世界名企海尔集团(广州基地)……’‘曾成功一夜搬走白云机场、广东电视台,搬运长征三号运载火箭、神州五号飞船’等。
以上当事人均无法提供有效资料证明。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8100元。
”另查明,原告大众搬屋公司于2007年4月26日成立,注册资本118万元,经营范围为道路运输业。
被告老大众搬运服务部系个人独资企业,于2012年10月16日成立,投资人为被告谢金珍,经营范围为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本院认为,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自行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
原告是第11463395号、第7328345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尚未届满,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保全公证书所记载的内容显示,被告老大众搬运服务部在其官网上多处使用“”“”标识进行宣传,并将原告的主要业绩“曾成功一夜之间搬走白云机场、广东电视台,搬迁长征三号运载火箭、神州五号飞船等”作为其业绩在上述网站上进行宣传。
上述被控侵权的“”“”标识与原告第11463395号“”、第7328345号“”注册商标相比对,其中“”与文字“大众”均相同,整体上构成近似。
由于两者服务类别相同,且大众搬屋公司在搬家行业中的知名度较高,因此,被告老大众搬运服务部在搬家服务上使用“”“”,并将原告的主要业绩作为自己的业绩进行虚假宣传,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已构成对原告第11463395号、第732834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老大众搬运服务部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等标识进行宣传,在其展示的运输车辆的车厢侧面,印有“”标识,并对外宣传“曾成功一夜之间搬走白云机场、广东电视台、搬迁长征三号运载火箭、神州五号飞船等”。
上述标识与原告第11463395号“”、第7328345号“”注册商标相比对,其中“”与文字“大众”均相同,整体上构成近似。
由于两者服务类别相同,且大众搬屋公司在搬家行业中的知名度较高,因此,被告老大众搬运服务部在其微信公众号展示的搬家服务上使用“”“”“”,并将原告的主要业绩作为自己的业绩进行虚假宣传,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已构成对原告第11463395号、第732834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此外,被告老大众搬运服务部在百度网站上以“广州市大众搬屋集团”“大众搬家”“大众搬家公司”等进行竞价排名,该行为属于对外广告宣传行为,其所使用的上述竞价词组中,均包含有“大众”字样在内,由于原告第7328345号“”注册商标在搬家行业中知名度较高,被告使用上述带有“大众”字样的竞价词组在百度上宣传其所提供的搬家服务,构成商标性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将被告老大众搬运服务部与原告大众搬屋公司相混淆,已构成对原告第732834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销毁带有原告商标或字号的产品宣传标语、资料、店面照片、车辆装潢等侵权工具的主张,由于原告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已足以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在“人民日报”“羊城晚报”及其“网站首页”作出承认侵权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公众误解和不良影响的主张。
本院认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主要是侵犯人身权利的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本案中,原告没有举证证实被告涉案侵权行为对原告的商誉造成损害以及造成除经济损失之外的其它不良影响,故原告要求被告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由于被告老大众搬运服务部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诉讼期间的表现、经营性质、经营范围、经营规模、时间、侵权区域以及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老大众搬运服务部应当赔偿的数额为人民币200000元(包括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被告谢金珍系被告老大众搬运服务部的投资人,应对该服务部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番禺区老大众搬运服务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广州市大众搬屋运输有限公司第11463395号、第732834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市番禺区老大众搬运服务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大众搬屋运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000元。
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老大众搬运服务部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由被告谢金珍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大众搬屋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广州市大众搬屋运输有限公司负担817元,由被告广州市番禺区老大众搬运服务部、谢金珍负担4083元。
公告费520元,由被告广州市番禺区老大众搬运服务部、谢金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