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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1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无锡市威斯顿滚动轴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214民初3461号
案件名称3461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无锡市威斯顿滚动轴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无锡市威斯顿滚动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4民初3461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

法定代表人:庞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王芳,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威斯顿滚动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金城东路**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法定代表人:李登翠,该公司经理。

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威斯顿滚动轴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

2017年10月12日,原告哈尔滨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诉处理。

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此款已由哈尔滨公司预交),由哈尔滨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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