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3民初200号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侹杰、王秀芳,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涵江区明兰便利店,,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工业路** 被告:莆田市涵江区荔盛贸易商行,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西街道贸城街****iv>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涵江区明兰便利店、莆田市涵江区荔盛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庄莉琳 人民陪审员 涂 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傅 敏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