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民终8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各镇,男,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鸿圣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华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辉煌,董事长。
上诉人邱各镇因与被上诉人福建鸿圣纸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民初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邱各镇与福建鸿圣纸业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上诉人邱各镇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邱各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邱各镇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邱各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一龙 审 判 员 蔡 伟 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孙艳 书记员陈美婷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