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865号原告:吴华,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神韵金属制品厂,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顾山镇南曹庄村省渡桥路36-1号。
经营者:吴秋红,女,1969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开平,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岚,员工。
原告吴华与被告江阴市神韵金属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吴华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吴华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
审判长 钱建国审判员 赵晓青审判员 林银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严常海书记员许振楠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