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924号之一原告:徐军,男,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展杨,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凤,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康喜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董润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兹究,男,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升萍,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香,女,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
原告徐军与被告佛山市康喜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喜公司)、陈兹究、XX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康喜公司提起的管辖权异议进行了审理。
康喜公司不服(2016)粤73民初924号民事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该院以(2016)粤民辖终3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徐军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XX香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徐军申请对XX香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军撤回对XX香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