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891号原告:庄伟平,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华东,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普帅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谢先才,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乃哲,江门创颖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松敬,江门创颖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本院审理原告庄伟平诉被告佛山市普帅铝业有限公司侵害专利号为ZL20163050××××.0、名称为“型材(E928)”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伟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庄伟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