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1065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P。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鲤城区小盈食品店,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东街何衙埕**号。
经营者:魏秀英。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鲤城区小盈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金顺审 判 员 董丽珠审 判 员 张东亚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法官助理 黄 熠书 记 员 王骁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