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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唯高工艺品有限公司与泉州市祥园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5民初1164号
案件名称福建泉州唯高工艺品有限公司与泉州市祥园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泉州唯高工艺品有限公司,泉州市祥园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1164号原告:福建泉州唯高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招贤社区田厝山工业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Y。

法定代表人:李元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娟,福建高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宗全,福建高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祥园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浔美工业区浔江路28号创兴纸业二楼。

法定代表人:何登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铭玮,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晋强,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泉州唯高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祥园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福建泉州唯高工艺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泉州唯高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泉州唯高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泉州唯高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金顺审判员  董丽珠审判员  张东亚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骁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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