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4073号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3469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雯婕,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海宁市斜桥镇晨华办公用品商行,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斜桥镇庆云村文化公共服务中心*层**号。
经营者:陈琳玲。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海宁市斜桥镇晨华办公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