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善利元商贸有限公司、善利元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4民初244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善利元商贸有限公司、善利元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善利元商贸有限公司,善利元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初244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善利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永兴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薛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广奎,山东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善利元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燕山中路。

经营者:鲁卉。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善利元商贸有限公司、善利元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