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初98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
被告:淄川惠济堂药店。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淄城东路。
经营者:孙敬河,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强,男,该店员工。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川惠济堂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