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初409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县鸿盛商贸有限公司,注册的经营场所地址为蒙城县庄子大道13号,实际经营场所庄子大道上(一侧韵达,一侧中国福利彩票,对面小康铝业厂家直销),店铺名欣欣精品超市。
法定代表人:桂芳友。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城县鸿盛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