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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3068号
案件名称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李强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068号原告:叶祖威,男,汉族,1985年7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合浦县。

原告: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叶祖威,该司总经理。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东,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飞,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波,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泽玲,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强,1991年10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浦江县。

本院审理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李强侵害专利号为ZL20163001××××.3、名称为“拼装工艺品(1989蝙蝠战车)”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

两原告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两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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