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4461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武星,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鑫辉日用百货商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王文超。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鑫辉日用百货商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