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初782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大润发超市管理中心,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汕头路晓庄教师公寓6-02。
负责人:叶红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征,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大润发超市管理中心天津分店,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新村南道(中山门影剧院一、二、三层)。
负责人:叶红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征,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大润发超市管理中心、淮安大润发超市管理中心天津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后,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淮安大润发超市管理中心、淮安大润发超市管理中心天津分店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