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945号之二原告:台州市壹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商城大道2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世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海,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卓玛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上湗村。
法定代表人:XX桂,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明,北京科家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壹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卓玛车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壹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壹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壹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市壹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