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951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兆太,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满义久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银行。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满义久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