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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唯品会(肇庆)物流有限公司等与广州唯品物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114民初7118号
案件名称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唯品会(肇庆)物流有限公司等与广州唯品物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唯品会(肇庆)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唯品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7118号原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芳村花海街20号自编1-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U。

法定代表人:沈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唯品会(肇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新区北江大道西面同富裕二期V栋宿舍自编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0。

法定代表人:沈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成,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唯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华兴工业区东升路5号办公楼6层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J。

法定代表人:凡柏生。

原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唯品会(肇庆)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唯品物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唯品会(肇庆)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唯品会(肇庆)物流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唯品物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唯品会(肇庆)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计56.9元,由原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唯品会(肇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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