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7118号原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芳村花海街20号自编1-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U。
法定代表人:沈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唯品会(肇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新区北江大道西面同富裕二期V栋宿舍自编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0。
法定代表人:沈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成,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唯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华兴工业区东升路5号办公楼6层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J。
法定代表人:凡柏生。
原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唯品会(肇庆)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唯品物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唯品会(肇庆)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唯品会(肇庆)物流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唯品物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唯品会(肇庆)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计56.9元,由原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唯品会(肇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