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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衡阳市石鼓区国栋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4民初348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衡阳市石鼓区国栋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市石鼓区国栋副食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初34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喜丽,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石鼓区国栋副食经营部。

经营者:谢国栋。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市石鼓区国栋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日,以与被告协商调解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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