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初65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经济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沈伦镇兴安家具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沈伦镇沈安路。
工商登记经营者:曹兴安。
实际经营者:曹新荣,男,199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系曹兴安堂弟,住江苏省兴化市永丰镇钟祁村钟堡**号。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化市沈伦镇兴安家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兴化市沈伦镇兴安家具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