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915号原告:太原市悍世分合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新明珠装饰广场4-6-2。
法定代表人:韩合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水建,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集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与池北路交叉口向西5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刘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燕,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太原市悍世分合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集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太原市悍世分合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太原市悍世分合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悍世分合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29元,减半收取9514.5元,由原告太原市悍世分合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