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957号之二原告:台州飞达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育英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琴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玉海,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明明,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豪磊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茶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喜平。
原告台州飞达机床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豪磊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台州飞达机床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飞达机床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飞达机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2045元,由原告台州飞达机床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