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91刑初94号公诉机关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文强,男,1989年9月2日生于潍坊市奎文区,汉族,大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潍坊市奎文区。
2015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峡山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4日被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潍高新检公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文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孟凡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文强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因补充证据于2017年8月9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并于同年9月8日提请恢复法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告人孙文强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渠道购买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虑毒盒、过滤棉等商品,并利用淘宝网网店“健康卫士118”以正品3M商标商品名义对外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49852.82元,尚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人民币36534.79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文强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同时具有自情节,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孙文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告人孙文强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渠道购买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虑毒盒、过滤棉等商品,并利用淘宝网网店“健康卫士118”以正品3M商标商品名义对外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49852.82元,尚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人民币34027.96元。
另查明,被告人孙文强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再查明,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标有假3M商标的假3M6001CN有机蒸汽滤毒盒387袋、假3M6002CN酸性气体虑毒盒53袋、假3M6003有机蒸汽/酸性气体虑毒盒41袋、假3M5N11高效过滤棉46盒、假3M5N11CNN95颗粒物滤棉501盒、假3M9032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260个、假3M9001V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有呼吸气阀)15盒、假3M3701CN颗粒物滤棉500片、假3M2091P100颗粒物滤棉61袋、假3M7502/37082硅质半面型防护面具83个、假3M7744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过滤元件)90片、假3M3744K有机蒸汽异味及颗粒物滤棉120片、假3M6200CN半面型呼吸防护面具24个、假3M501滤棉盖5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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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证言:(1)孙学山的证言,证实其儿子孙文强利用其在奎文区北王国际汽配城10号楼2-01的神龙汽车调漆中心门头作为经营场所,注册潍坊腾龙防护器具有限公司,并在淘宝网上开设网店“健康卫士118”,销售假冒3M注册商标的商品及以假冒3M注册商标的商品作为配件的商品。
潍坊腾龙防护器具有限公司法人为孙文强,侵权产品的购销及网店维护等主要经营活动均由孙文强进行,其仅负责接收发货等基础工作。
(2)于爱玲的证言,证实潍坊腾龙防护器具有限公司系2010年由其注册,后变更法人至儿子孙文强,孙文强通过开设淘宝网网店形式对外销售假冒3M注册商标的商品,侵权产品的购销及网店维护等主要经营活动均由孙文强进行,对象孙学山仅负责接收发货等基础工作。
(3)董祥泉、刘海港、李树亮、吕妮、舒振林、李卫彬、李永捷、曾建平、高万磊、尹可院、季旭刚、姜雷东、李胜、彭文奎、韦海宁、代云丽、于宁宁、蔡美冷、刘志浩、侯朝阳、杨军发、汤忠海、刘亚平、陈丽丽、高永红、郭慧萍、胡兴胜、方军、孙德进、张长伟、文晓英、劭海莲、张晴、黄正伟、张伟林、梁秋玲、王飞、江雷、桂方杨、邹兰、吕飞的证言,均证实了通过淘宝网网店“健康卫士118”购买标有3M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
2、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及鉴定书,证实经鉴定,2015年11月18日潍坊市公安局峡山分局扣押的奎文区北王汽配城腾龙防护器具有限公司的带有“3M”注册商标的产品系假冒侵权产品,以及真产品市场价格的情况。
3、书证:(1)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孙文强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况。
(2)前科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孙文强的年龄等基本信息情况,无犯罪前科。
(3)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检验结果,证实被告人孙文强吸毒检测结果为阴性。
(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到条,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孙文强经营的“森龙汽车调漆中心”进行搜查,并扣押以下商品:假3M6001CN有机蒸汽滤毒盒387袋、假3M6002CN酸性气体虑毒盒53袋、假3M6003有机蒸汽/酸性气体虑毒盒41袋、假3M5N11高效过滤棉46盒、假3M5N11CNN95颗粒物滤棉501盒、假3M9032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260个、假3M9001V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有呼吸气阀)15盒、假3M3701CN颗粒物滤棉500片、假3M2091P100颗粒物滤棉61袋、假3M7502/37082硅质半面型防护面具83个、假3M7744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过滤元件)90片、假3M3744K有机蒸汽异味及颗粒物滤棉120片、假3M6200CN半面型呼吸防护面具24个、假3M501滤棉盖5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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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商标注册证,证实“3M”商标系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商标权人是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6)营业执照、授权书,证实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及3M公司授权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有限公司代表其处理注册商标侵权行为相关事宜,包括对侵权产品进行真伪鉴定、出具鉴定书及出具被侵权商品的价格证明。
(7)孙文强通过淘宝网“健康卫士118”网店销售假冒3M口罩和配件记录(打印件),证实被告人孙文强通过淘宝网“健康卫士118”网店对外销售假冒3M品牌注册商标的商品情况。
(8)购买情况统计表,证实被告人孙文强经营淘宝网店“健康卫士118”销售标有3M商标口罩的情况。
(9)营业执照及机构信用代码证,证实潍坊腾龙防护器具有限公司的类型、经营范围及法定代表人系被告人孙文强。
(10)办案说明,证实扣押被告人孙文强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价值的计算方式及价值。
4、电子数据:淘宝网店销售记录光盘,证实孙文强经营淘宝网店销售记录情况。
5、被告人孙文强供述,其利用其在奎文区北王国际汽配城10号楼2-01的神龙汽车调漆中心门头作为经营场所,注册潍坊腾龙防护器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其,从2012年12月开始,其自他人处或通过QQ群等网络渠道购进虚假3M注册商标的口罩、虑毒盒、过滤棉等商品,并利用淘宝网店“健康卫士118”对外销售这些假冒3M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的以单独商品的形式销售,有的将这些假3M注册商标的商品和其他品牌的管件组装起来组成供气设备,在淘宝网上以防护器具的形式成套进行销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文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刑罚。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孙文强系初犯,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自,且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宗应予没收。
据此,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文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3M6001CN有机蒸汽滤毒盒387袋、假3M6002CN酸性气体虑毒盒53袋、假3M6003有机蒸汽/酸性气体虑毒盒41袋、假3M5N11高效过滤棉46盒、假3M5N11CNN95颗粒物滤棉501盒、假3M9032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260个、假3M9001V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有呼吸气阀)15盒、假3M3701CN颗粒物滤棉500片、假3M2091P100颗粒物滤棉61袋、假3M7502/37082硅质半面型防护面具83个、假3M7744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过滤元件)90片、假3M3744K有机蒸汽异味及颗粒物滤棉120片、假3M6200CN半面型呼吸防护面具24个、假3M501滤棉盖500个,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