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716号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招贤路1号江中药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鳞(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龙海市海澄镇晏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卢荣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诺贝达(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龙海市海澄西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曾博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华、陈琳,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鳞(福建)食品有限公司、诺贝达(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金鳞(福建)食品有限公司、诺贝达(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