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3民初18741号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石桂大道8号1栋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RW5G0M。
法定代表人:何李。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910084465。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茗宇环蝶食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湖贝社区乐园路68号湖贝新村184栋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L40J0E。
经营者:宋玉环。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罗湖区茗宇环蝶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