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4267号原告:姚伟丽,女,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小亮,浙江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磊,浙江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向天歌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A3幢601室A。
法定代表人:马焕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伟丽与被告义乌向天歌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姚伟丽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伟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姚伟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