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963号罪犯沈雪燊,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诏安县人,捕前无业。
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沈雪燊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并处罚金100000元。
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闽06刑终38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对该犯的刑事判决。
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4月8日押送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沈雪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刑五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沈雪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2016年4月至2017年8月累计考核分1244分,表扬2次。
该犯本次减刑缴纳罚金3100元。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入监教育考试试卷、缴款单据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沈雪燊减刑的异议材料。
本院认为,罪犯沈雪燊在服刑期间,尚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
因财产刑未完全履行,减刑幅度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沈雪燊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