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民初169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初建、刘静静,均系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颖颖便利店,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师院路。
经营者:李建,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颖颖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后,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