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山东山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冀民终867号
案件名称山东山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山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民终86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山东山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柏城镇晏子路4818号。

法定代表人:尚劲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刚,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娟,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施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山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初57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山东山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初5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指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

二、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的裁定没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1.上诉人完全符合上述立案起诉条件。

上诉人是本案涉案专利在全球范围内享有独占实施权利的被许可人,是被上诉人侵权行为发生后唯一的权利受害方,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

上诉人起诉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被告法院管辖范围内,属于一审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法律明确规定“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单独提起诉讼的权利”,而一审法院以合同为由驳回独占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也即上诉人单独提起诉讼的权利,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

3.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无权单独决定起诉,而是需要专利权人也即许可人共同决定、共同起诉,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也应该是追加原告,而不是直接驳回起诉。

一审法院直接驳回上诉人起诉违反了法律规定。

二、一审法院的裁定是对《专利实施许可协议书》的错误理解,对该协议书的断章取义,是不顾一审中相关法律事实的机械理解。

三、当事人的诉权等程序性权利应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是当事人的约定,如果能够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则将会大量地出现实体权利受到侵害但由于没有诉权而得不到法律保障的情形出现。

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山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在一审起诉时,将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黄骅市信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列为第二被告,但随后又撤回对黄骅市信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且一审法院已裁定准许。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原告仅对侵权产品的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规定,因山东山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未起诉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本案应当由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地即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初572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