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     渝0103民初8423号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88号39层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YQ33A8Q。
法定代表人:何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杰,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颖,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首慧,女,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公民身份号码210XXXXXXXXXXXX122。
被告:三亚雨桐足浴休闲会所,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外贸路外信商住小区A座一层地下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204MA5RPPWL0N经营者:李首慧。
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首慧、被告三亚雨桐足浴休闲会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首慧、被告三亚雨桐足浴休闲会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首慧、被告三亚雨桐足浴休闲会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