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民终5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沭阳县文江纯净水饮料厂,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青伊湖镇戚庄村**。
投资人:戚文江,该厂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产业集聚区**新长南线与通袁线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雷保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沭阳县文江纯净水饮料厂因与被上诉人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初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初4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沭阳县文江纯净水饮料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