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初336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大家画廊,注册经营场所安徽省亳州市洪济桥**号,实际经营地亳州市花戏楼街188号大家画廊。
经营着:贾玉林。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大家画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2017年11月24日,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