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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丽才与中山市亨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3061号
案件名称钟丽才与中山市亨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钟丽才,中山市亨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061号原告:钟丽才,男,汉族,1982年1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杏,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亨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益辉四路3号厂房之六。

法定代表人:龚绣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丽才诉被告中山市亨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于2017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丽才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9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钟丽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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