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652号之一原告:黄飞达,男,汉族,1979年6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华,广东梵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芒颖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
经营者:王德拉,女,仡佬族,1988年4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黄飞达与被告义乌市芒颖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093023××××.0)纠纷一案,原告黄飞达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飞达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黄飞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