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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北仑区易事工贸有限公司、宁波易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2民初1179号
案件名称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北仑区易事工贸有限公司、宁波易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双马塑业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区易事工贸有限公司,宁波易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179号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沿江镇上金村。

法定代表人:陈翠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海,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北仑区易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立信路6号2幢1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波易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二横街76弄1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上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北仑区易事工贸有限公司、宁波易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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