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134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公司胶州分公司广州北路营业厅。
负责人:黄绍胜。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轩。
被告:胶州市星河电脑数码手机商场。
经营者:刘伟。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广州北路营业厅、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被告胶州市星河电脑数码手机商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三个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