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365号原告:高域(北京)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XXX号XXX号楼(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孵化器25978号)。
法定代表人:王琦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飞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铭钰。
被告: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汪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明远。
原告高域(北京)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飞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高域(北京)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域(北京)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域(北京)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