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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73民初365号
案件名称上海飞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域(北京)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飞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365号原告:高域(北京)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XXX号XXX号楼(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孵化器25978号)。

法定代表人:王琦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飞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铭钰。

被告: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汪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明远。

原告高域(北京)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飞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高域(北京)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域(北京)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域(北京)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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