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173号原告: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冒光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睿,北京市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丁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计675元,由原告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