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561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娇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江南镇凤鸣村外蒋坞。
法定代表人:钟海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如机、朱一潇,浙江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桐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城梅林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孙峰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平、吴燕琴,浙江春江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玮与被告浙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浙江省桐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孔玮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孔玮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原告孔玮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